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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版权保护方面 短视频创作者怎样维权

2023-3-5 18:25| 发布者: 摄影数码| 查看: 1297| 评论: 0

文章来源:传奇小捌


随着抖音、火山、快手、梨视频等新媒体平台的迅速风靡,短视频因适应人们对网络信息接收迅速、及时的特征而逐渐成为互联网中的一个新兴产业。短视频的制作和兴起不仅在文化传播方面起到了积极推进的作用,同时也为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短视频在拥有巨大发展潜力的同时也面临着被侵权的风险。


 一、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


1.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对于短视频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部分观点认为,因短视频时间很短,有些甚至只有几秒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通常认为,需要符合“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两个条件。其中“独创性”通常又包括两部分,即独立性和“有一定的创造性高度”。由此,那些在内容和编排上体现了制作者的理念、构思、审美,符合著作权对客体独创性的要求,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短视频的时长不是判断其是否能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准或条件。


2.短视频的作品类型判断


短视频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列举的哪类作品,也是目前普遍存在争议的问题之一。而作品类型的判断,不能同一而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在“抖音”诉“伙拍”一案中[1],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涉案的短视频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部分四格漫画改编并配音作品,尽管在形式上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影视作品或者录像制品的条件,但独创性部分与之前的漫画相同,即短视频制作者没有在视频中进行自身创意的表达,其作品分类还应当属于美术作品。


3.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人判断存在差异。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通常作品的著作权人归属于作者。而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归属于制片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等享有署名权。同时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文章来源:传奇小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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