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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 李晓宇:元宇宙下赛博人创作数字产品的可版权性

2023-2-1 08:39| 发布者: 摄影数码| 查看: 1026| 评论: 0

文章来源:浮生已过三千里


来源 | 知识产权杂志


作者 | 李晓宇


全文字数:26000字


预计阅读时间:65分钟


元宇宙下赛博人创作数字产品的可版权性


作者


简介


李晓宇,法学博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内容提要:人机协同的元宇宙中,人与科技机器融合形成新型创作主体——赛博人。赛博人创作数字产品的实质性贡献不仅来源于人,也来源于科技机器。2020年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的作品类型开放式立法模式,为非典型数字产品的可版权性提供了形式上的可行性。作为可版权性的实质要件,独创性标准具备内嵌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个性化印记等人格因素逐渐被祛魅,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赛博人“最低限度”创作的智力结果,并非保护创作意图和创作过程。在著作权法公共政策理念下,数字产品的独创性标准判断应由作者中心主义(主观标准)转向作品中心主义(客观标准)。为实现法的安定性与一般正义原则之间的平衡,法官面对非典型数字产品可版权性纠纷时,可遵循归入法、拆分法、过滤法的判定路径。


关 键 词:赛博人 数字产品 开放式立法 作品中心主义 独创性 NFT


一、问题缘起


元宇宙是由机器学习、区块链、云计算、5G、脑机接口(Brain-Computer Interface)、增强现实(Augmented Reality,以下简称AR)、虚拟现实(Virtual Reality,以下简称VR)等数字技术的运用,所塑造出的虚拟世界。在元宇宙中,人的躯体、行为以及生活场景经过数字化被映射在虚拟空间里。人机一体与人机互动的新阶段,人与机器技术融合形成虚拟空间中的新型主体——赛博人(也称赛博格、电子人或数字人)。赛博人一词肇始于1985年哈拉维发表的《赛博格宣言》一文。该文中,赛博人被界定为“一个控制论的有机体,一个机器与生物体结合的杂合体,一个现实世界的创造物,同时也是一个虚拟世界的创造物”。赛博人旨在强调,科技文化发展突破人与动物、人与机器以及现实与虚拟之间的界定藩篱。赛博人折射出当前历史文化语境下人的愿景诉求:挣脱生物体束缚,突破现实物质时空,延伸有机体的机能。赛博人本质上是对人之本体论与人类中心主义的一种反思。诚如美国学者加文·雷伊所言,哈拉维提出的赛博人概念实质上是对笛卡尔式的人类中心主义(Cartesian anthropocentrism)的批判。赛博人概念被提出后便受到学界的极大关注,并引入传播学、人类学、哲学、文学、医学等诸多领域。



文章来源:浮生已过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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