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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岸析法 | 从《云南虫谷》案看如何认定短视频平台承担帮助 ... ...

2023-5-9 11:54| 发布者: 摄影数码| 查看: 1183| 评论: 0

文章来源:北京知岸律师事务所


本案系笔者关注到的一份关于短视频平台方承担帮助侵权责任的判决书,一般而言平台方通过“避风港原则”难以被认定承担侵权责任,但通过判决书的裁判观点,笔者简要分析短视频平台承担帮助侵权责任的相关认定要素与法律规定。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主体:


原告1: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


原告2:某云计算(西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计算公司”)


被告1:北京某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公司”)


被告2:西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公司”)


基本案情:


网络剧《云南虫谷》自2021年在“腾讯视频”全网独播,该剧改编自著名小说《鬼吹灯》系列,经过该剧著作权授权,二原告享有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就侵权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单独或共同进行维权。2021年8月28日至30日网络剧《云南虫谷》首播期间,著作权人持续不断向被告北京公司发送预警函,明确告知网络剧《云南虫谷》的权利归属,通知被告北京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视频在抖音平台上传播,但在网络剧《云南虫谷》首播后,被告北京公司运营的抖音就开始传播海量的侵害网络剧《云南虫谷》的视频,不正当地攫取原告“腾讯视频”用户流量,恶意破坏二原告的竞争优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通过多次公证的形式,对上述侵权事宜进行证据固定。被告西安公司是“骑士助手”应用程序和“骑士下载”网站的运营者,提供“抖音”的分发、下载服务,与被告北京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据此二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北京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二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拦截未经授权传播的网络剧《云南虫谷》视频内容;2.判令被告西安公司立即停止在“骑士助手”应用程序提供抖音的分发和下载服务;3.判令被告北京公司连续一个月在其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以及抖音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以消除影响;4.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90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北京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公司、云计算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即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拦截未经授权传播的网络剧《云南虫谷》视频内容;


该判决是否已生效,需等待案件后续进展,笔者也会继续跟进案情进展。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主张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是否成立;(二)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权行为是否成立;(三)如果侵权成立,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一)原告主张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是否成立


案件中侵权视频在“抖音”平台传播的时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涉案作品自2021年8月30日在“腾讯视频”平台首播当日,通过“抖音”平台以“云南虫谷”等关键词检索,发现视频素材内容高度重合、雷同内容极高的短视频内容,存在较多包含“云南虫谷”作为标题关键字、或在视频显著位置标注“云南虫谷”,并伴有部分以“云南虫谷”为标题和内容的短视频合集存在。


第二阶段,2021年11月9日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后,仍可见第一阶段所述侵权视频,单数量有所减少。



文章来源:北京知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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