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工网 工作期间拍的短视频著作权该归谁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关注4뜦世界知识产权日】 原标题:在原单位工作时拍的短视频,被离职员工用在新公司项目上,由此引发诉讼——(引题) 工作期间拍的短视频著作权该归谁(主题)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刘旭 阅读提示 员工在工作期间拍摄作品帮助企业推广产品、宣传形象,其短视频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谁?对此,企业该如何与员工做出合法有效的约定?律师表示,企业要依法履行协商程序,平衡好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利益。企业强行占有员工个人作品的行为得不到法律支持,员工不守诚信,造成企业恶性竞争的行为也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都是我以前拍的未发表、未采用的短视频,为啥还要赔偿呢?”赵晓荷因违反著作权法,去年赔付了原单位沈阳某软件技术与开发公司3.6万元。今年4月6日,她新入职的公司得知此事后向她发出通知,称后续若因此纠纷“给企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公司有权索赔。 赵晓荷没想到,短短的一条视频,竟给自己带来了这么多麻烦。 近年来,随着直播、短视频平台飞速发展,员工在工作期间,拍摄作品帮助企业推广产品、宣传形象的情况越来越多。同时,员工用工作期间所拍短视频营利被诉侵犯著作权的、企业不合理约定员工所做短视频归单位所有且未给予合理对价的,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一段未发表的短视频引发索赔 赵晓荷与软件公司最大的争议是,她上班拍的短视频是不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归谁? 2019年4月,赵晓荷作为办公室零食推广项目的视频编辑,帮客户拍摄了A、B、C三款短视频。几轮沟通后,B方案被以1.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客户。 2020年2月,赵晓荷离职后入职一家新媒体运营公司。次月,她将未被采用的A方案提供给新客户使用,反响良好。不过,软件公司收到之前的客户投诉称“拿着客户的钱,竟给对手卖力宣传”。5月13日,软件公司将赵晓荷告上法庭。 庭审中,软件公司委托代理律师陈东良拿出留存的B方案短视频文件、办公室零食项目策划书、奖金支付银行转账电子回单等证据,证明该作品是赵晓荷为完成公司布置的工作任务,利用公司摄录机、剪辑电脑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归公司所有。 当地法院经审理后对该公司索赔请求予以支持,但认为著作权归赵晓荷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该案中作品完成未超过两年,因此单位可以索赔。 文章来源:中工网 转载声明: 本文为转载发布,仅代表原作者或原平台观点或立场,不代表我方观点。亚太菁英传媒及旗下澳洲门户网(ozportal.tv)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或有适当删改。对转载有异议和删稿要求的原著方,可联络info@ozportal.t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