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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视频短就不会构成侵权吗?法律专家这样说

2023-3-23 15:41| 发布者: 摄影数码| 查看: 527| 评论: 0

文章来源:佚名


随着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与软件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短视频行业近几年发展迅猛,与此同时,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也时有发生。那么,日常拍摄的短视频到底有无版权,随意剪辑、传播会不会构成侵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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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是作品吗?


2018年年末,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后受理的首起案件“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宣判,法院认定涉案短视频《5.12,我想对你说》是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也让短视频的版权问题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意味着,如果短视频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具有可复制性,二是必须具有独创性。


日常传播的短视频是否具有这两种特征呢?我们日常所见到的短视频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自行创作、录制拍摄的,通常包括短纪录片、网红IP、情景短剧、技能分享、随手拍等。另一类就是对已有视频进行剪辑、加工、制作而成,包括创意剪辑、精彩片段等。


由于短视频是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的一种视频界“新军”,所以我国法律界对于什么类型的短视频才属于作品,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一直存在争议。


案例


去年,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PPAP”(时长36秒)和“这智商没谁了”(时长18秒)两条短视频构成作品,华多公司侵犯了快手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华多公司赔偿2万元。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是著作权法的立法追求之一。在短视频产业已渐成规模的当下,法律规范应当对市场及其中的商业逻辑有所回应,尤其不应为“作品”设限,人为提高作品构成要件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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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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